关于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为做好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财政局关于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商发〔2024〕27 号)的要求,请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支持重点
(一)对外投资
1.支持对外投资平稳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拓展新能源、绿色发展、数字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地服务国内大循环。鼓励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开发 项目回运权益内资源性产品。支持企业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 资服务联络平台。
2.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已建成的农业型、资源型、 科技型、物流型以及其他与国内产业相互促进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
3.境外营销网络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销售 机构、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分支机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提升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知名度。
(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目
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包括咨询、 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农林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相关对外援助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承接境外工程,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 。
(三)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素质培训、权益保障和对接交流等服务功能。
二 、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实施时间及费用投入认定:项目实施时间为2023年开展且有费用投入的项目,费用投入以2023年开具的发票(境外项目以有效票据)金额为认定标准。已获得同一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中央企业、单位驻自治区分支机构(子公司)如纳入央企一级并表范围,则由集团汇总后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不得在自治区申报项目。
(三)项目册以及PDF格式电子扫描文档光盘,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电子文档6份)报送东胜区商务局。同一单位申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专项资金的材料必须分别装订;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报送“项目申报书”,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项目册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附后)要求按顺序装订,附材料目录,并在项目册封面、侧面等显著位置注明盟市及项目类别(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援助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资源回运项目、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项目、境外营销 网络体系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服务 联络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 种及单位填写,汇率按2023年12月31日汇率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四)项目报送时间:请各企业于2024年9月3日前按照《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项目资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阿尔塔 岳淑怡
联系电话:0477-5110708
地址:万融集团A座19楼商务局
鄂商发27号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财政局关于开展外经贸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