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镇人民政府,区能源局:
你们《关于呈报铜川镇添漫梁村马家渠等五个社矿区移民遗留住户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 (东能报〔2020〕59 号)收悉 。 经研究,该方案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20〕21 号)要求,结合铜川镇添漫梁村实
际情况制定 。 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该方案 。请铜川镇和区能源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 相关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添漫梁村相关社矿区移民工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10 日
铜川镇添漫梁村马家渠等五个社矿区移民遗留住户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东胜区能源局铜川镇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神 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根据开采计 划,提出铜川镇添漫梁村马家渠社、查干梁社、东 风社、郭家村社、石油坊社(本次搬迁塌陷区边缘 住户)矿区移民搬迁申请 。 为顺利推进铜川镇添 漫梁村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东政发 〔2020〕21 号)精神,结合铜川镇添漫梁村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铜川镇添漫梁村马家渠社、查干梁社、东风 社、郭家村社、石油坊社,未搬迁户籍人口约 98 户
239 人,非本社户籍约 50 户 。户数、人口以实际认 定数据为准。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依据开 采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移民搬迁申请,同时筹 措足额的移民搬迁所需资金打入矿区移民专户, 区人民政府成立矿区移民搬迁安置组织机构,由 区能源局、铜川镇人民政府拟定相应实施方案,报 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公告
区人民政府发布《矿区移民的通告》。
(三)征求意见
矿区移民组织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宣传 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相关村(村民小组)成员 或村民代表经相关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签订集 体和个人的搬迁安置补偿框架协议。
(四)组织实施
1.矿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组对移民搬迁范围 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由当事人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选中的评估公司进行清 点、登记、并评估,由评估公司出具“资产核对清 单”。
2.东胜区矿区移民服务中心、铜川镇人民政 府对资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3.公示无异议后,涉及煤矿与搬迁户共同签 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 协议签订后,再经 7 天公示无异议后,依法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支 付补偿款。
三、移民安置及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移民户现有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 知》(东政发〔2020〕21 号)文件评估标准给予一次 性补偿。
1.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根 据走访调查情况,分别确定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
2.本社户籍村民符合宅基地资格的所建房屋 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在 210 平米 以内(含 210 平米)的,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建 筑面积超出 210 平米,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 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置换的,结合“一户一宅”政策进行 补偿 。 已经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在 210 平米 以内(包含 210 平米)的,现有房屋面积按补偿标 准进行补偿;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超出210 平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 后进行补偿。
3.非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的补偿
(1)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自然 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 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但不属于违 章建筑的,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 补偿。
(二)移民安置步骤及范围
1.安置步骤 。 以煤矿为单位,按照“先井田 内,后井田外”的原则,首先对已塌陷的采空区、火 区范围内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安置,其次对移民搬 迁安置范围内的其他住户进行搬迁安置。
2.安置对象 。 以发布矿区移民的通告之日前 出生或落户,划入矿区移民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 工、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人员)。
3.安置方式 。实施货币补偿,给予每人 8 万元 购房补贴。
4. 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人员,原所 在井田内的房屋等设施的拆迁按房屋及附属物补 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格由煤矿进行一次性补偿, 结合矿区移民安置政策,给予每人 3 万元购房差 额补贴 。 其土地之权益与现居住村民相同,或者 征用、一次性补偿或者土地流转。
(三)过渡费
本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安置并符 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户籍村民,签订搬迁协议 时给付一年过渡费 1.5 万元(每户)。
(四)搬迁奖励
在发布《矿区移民的通告》之日起一年内签订 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给予每人 10 万元的奖励。
(五)土地流转
1.流转土地的基准价格是在综合考虑我区农 村土地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近年农 产品平均产值等基础上测算并确定的 。按照二轮 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承包人在签订搬迁协议后可 以领取耕地的流转费补偿,参加退耕还林的耕地 按照干旱地(耕地)流转,未参加退耕还林的耕地 按照水浇地流转 。 整社签订搬迁协议人员达到 70%以上可以领取除耕地外其它土地的流转费。
2.耕地面积每人 6 亩以内(含 6 亩),已享受退 耕还林政策的,耕地按照旱耕地标准补偿,其余耕 地按照水浇地标准补偿;耕地面积超出 6 亩的,超 出耕地按照下湿地标准补偿。
3.流转土地的基准价格:林草地每亩 60—80 元/年,干旱地(耕地)每亩 200—250 元/年,下湿地 (耕地)每亩 400—450 元/年,水浇地(耕地)每亩 600—650 元/年。
4.流转费用每年一次性付清,并在流转合同 内予以明确。
5.土地流转实行一年一补偿,流转期限为所 在煤矿对土地塌陷补偿后,或二轮土地承包结束, 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根据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进 行补偿。
6.流转期间,煤矿对已开采塌陷的土地面积 进行塌陷补偿,已补偿的土地面积流转费用自然 终止。
(六)土地塌陷、地上附着物及迁坟补偿
煤矿对已开采塌陷的土地面积进行塌陷补 偿,塌陷多少补偿多少,塌陷区域内的树木及其他 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一次性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 过 30 年,塌陷补偿是对土地一次性补偿,在此期 间已经塌陷的土地不再重复补偿 。若补偿期限已 满,未按时归还的土地进行流转或塌陷补偿。
1.塌陷补偿标准
(1)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 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 15000 元/亩。
(2)下湿地:指仅靠引洪灌溉的耕地,补偿标 准 8000 元/亩。
(3)旱地:指无灌溉条件,靠天然降水生长作 物的耕地,补偿标准为 6000 元/亩。
(4)林草地:补偿标准为 5000 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
符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按照《鄂尔多斯市东 胜 区 矿 区 移 民 安 置 补 偿 办 法 的 通 知》(东 政 发 〔2020〕21 号)文件评估标准给予一次性清点,分 期付款补偿 。 煤炭开采区内的抢栽、抢种的地上 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迁坟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移民 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21 号)文件 精神为依据进行补偿。
4.庙宇补偿
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铜川镇枳机塔村麻黄湾社矿 区移民补偿的会议纪要》(〔2017〕2 号)进行补偿。
(七)注册的市场主体补偿标准
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对注册的市场主 体相关鉴定资料。
1.在矿区移民的通告发布之后注册的市场主 体不予营业补偿。
2.在矿区移民的通告发布之前注册并能提供 近一年纳税证明的市场主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具 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资产评估、损失测 算的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四、成立工作小组
为切实推进铜川镇添漫梁村矿区移民搬迁, 成立铜川镇添漫梁村五个社的矿区移民工作小 组,组织人员如下。
(一)移民搬迁安置补偿组
具体负责组织村民解读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 策,安置人员范围、土地面积及类别的识别等工 作,负责矿区移民的资产清点、评估、公示、补偿款 领取、安置补偿、土地塌陷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 施。
组 长:蔺守忠 班卫平 副组长:王兴荣 贺 晟 石彦君 贾永飞 史 超 |
区能源局副局长 区铜川镇副镇长 区矿区移民服务中心主任 铜川镇副镇长 铜川镇添漫梁村书记 铜川镇添漫梁村村委会 主任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 |
公司万利一矿副矿长 成 员:胡 鹏、刘海刚、张继飞、张拥民、
张 旭
(二)房屋拆除及遗留垃圾清运组
负责签订搬迁协议的房屋拆除工作,以及已 搬迁村社遗留建筑垃圾等集中清运、填埋的等工 作。
组 长:史 超 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万利一矿
副组长:胡 鹏 贾永飞
成 员:刘海刚 张继飞 张拥民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