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0〕22 号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3 日
东胜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 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 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的意见》(司发〔2018〕2 号)《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见》(内司发〔2018〕27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 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制度,既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民 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和内容,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 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 。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 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 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 。加强人民调 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减少 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稳定、增进各民族之间团结 互助、促进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 党
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 这对于加强人民 调解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 方向 。 当前,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着人员结 构不合理、专职占比少、新技能适应性差、专业能 力不强、保障不到位、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制 约着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影响着人民调解作用 的充分发挥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十九大 部署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人民调解 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 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筑牢维 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 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 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 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 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建设平安东胜、法治东胜 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 治区和市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 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 。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 伍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择优选聘 。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 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专兼结合 。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 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分类指导 。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兼职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 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 。 按 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通过民主推选、公开招 考、吸纳聘任等方式,将更多政策法律水平较高、 年轻有为、有文化、有知识、有群众威信、热爱人民 调解事业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努力改善调解 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新推选或者聘用的 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初中以上学 历,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享有较高的群 众威望和信誉,能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有较强 的语言表达能力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 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人民调解 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 。村(居)委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 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企事业单位设 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 乡镇(街道)人民调 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委员会、有关 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 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
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的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 。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 社会公布。
3.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 。采取专职 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 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 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 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 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 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 平。
4.扩大专职调解员队伍 。 根据司法部《坚持 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行动方案》等有 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我区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通过 选聘方式产生 。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一般为 1 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配备 3 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乡镇(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调解员;有条 件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配 备不少于 1 名专职调解员。
(二)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5.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 。参与矛盾纠纷定 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掌握了解 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问题隐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纠 纷的发生 。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 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 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 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约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根据法律规定,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者通过人 民调解方式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防止矛盾纠纷处置脱节而造成纠纷升 级和蔓延 。 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 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 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发 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 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 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 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 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 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 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务。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
6.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 工作 。 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 。 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 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 和职业荣誉感。
7.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 规范人民调解员行 为,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执行职业道德和工 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 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8.加强党建工作 。 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 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 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支持具备条件 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 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9.落实培训责任 。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 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 。 坚持分级分类、以区 为主的培训原则,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 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 。积 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 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 效性 。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 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 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
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 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10.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 。 加强社会形势、法 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 培训 。 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 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 评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顺应“互联网+”发展趋 势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发挥好远程 调解平台功能,推动信息技术和人民调解员培训 的深度融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服务 需求。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1.健全管理制度 。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 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的 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强化人民调解员日常考 勤、工作例会、请示报告、登记统计、廉洁勤政等各 项管理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岗在位履职,有序 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级晋升, 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管 理。
12.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员统计备案 。 根据人 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按照“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 员会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统计备案制度 。 原则上,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所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乡镇(街 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 备案,由区司法局负责。
13.完善退出机制 。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 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 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 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对因违法违纪不适 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 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 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 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 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4.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 切实发挥 村(居)民小组长、村(居)网格员的社情民意信息 员作用,协助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壮大 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组织动员“两代表一委员”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 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以 及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 学生村干部等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 发挥律师、公证 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 者的专业技能,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 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 作,通过以财政资金奖励、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 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以 及采取行业准入、从业特许、税费减免等激励手 段,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人 民调解工作,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基础。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5.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 。严格落实《财 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保障的意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 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足额保障 。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建立健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16.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和案件补 贴制度 。补贴范围为东胜区的专职、兼职、特邀人 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固定补贴+ 案件补贴”报酬制度 。 每月固定补贴按照不低于 自治区 2019 年度城乡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 (1850 元)规定标准发放,并为每位人民调解员承 保每年 500 元额度的意外死亡伤害和医疗保险。 实行“一案一补”的办法对调解案件予以补贴 。一 般调解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 200 元;复杂疑难调解案件,材料齐全、文书制作 规范,每件补贴 500 元;重大疑难调解案件,诸如 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 的矛盾纠纷;积压期限较长的重大信访矛盾纠纷; 重大民事纠纷已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等, 补贴标准为 1000 元--5000 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实行动态调整 。 东胜区司法局 2019 年度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的 25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入驻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开
展调解工作,其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按照此方案 规定的标准执行。
17.严格落实案件认定标准 。 人民调解案件 由东胜区人民调解案件评选委员会统一受理,统 一确定纠纷类别标准。
矛盾纠纷分为三类,即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 难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1)一般调解案件:指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 件比较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 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纠纷和相邻 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 纷、20 万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等。
(2)复杂疑难调解案件:指事实清楚,案情复 杂、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本级及以上信访部 门交办的矛盾纠纷;关乎民生、集体利益和需要政 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 诉讼案件,标的较大、人数众多的民间借贷等民事 纠纷,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难以执行 的案件,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
(3)重大疑难调解案件: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 纷;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积压期限 较长的重大信访矛盾纠纷;重大民事纠纷已转化 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
18.扎实开展案件奖补评查工作 。 人民调解 员绩效考核由东胜区人民调解案件评选委员会统 一考核和评查,按月公布结果和发放调解员补贴。
19.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 。 人民调解员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各有 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 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 遇。
20.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 人民调 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 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司 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 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 探索建立人 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 单位和人民调解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等,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四、综合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 指导职责,切实
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注重发 挥人民调解自治功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 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人 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落实司法行政部 门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和流 程,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深化平安 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 体部署,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 。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作,共同做好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 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二)落实部门职责
区委政法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参与社 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其发挥职能作用;区
财政局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 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 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 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 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 障。
(三)加强表彰宣传
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 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 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 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 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 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时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