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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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取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二级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东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执行情况及贯彻力度,以及年度考核细则的完成情况。重点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进行考核,以此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通过考核,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意识,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第五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目标。考核分值在全部考核分值的 4%之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级部门领导人员人事任免、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第六条 东胜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具体内容参见每一年度的考核细则。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平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政策解读、公众参与、政务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以上)、良好(75 分-89 分)、合格(60 分-74 分)和不合格(60 分以下)四个等次,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正式文件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一)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室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二)区政府政务公开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考核;(三)考核组综合考核结束后,提出考核意见,经区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委组织部作为评价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四)区政府政务公开室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 100 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 1 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