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高效。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按时办理,答复规范。对于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通报。
第三条 对于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及本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区通报并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条 年终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年内被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取消本单位当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