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及《东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区主要分管领导及行政机关主要分管领导及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第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传达文件精神、强调工作要点、学习先进经验、巩固操作系统,强化专业知识等。每一年的学习均需与时俱进,有所侧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参训单位、培训督查、新闻报道等所有工作。
第五条 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的工作人员,应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每个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 6 学时。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