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东胜区部分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鄂党编发〔2021〕13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教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落实国家、 自治区和市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工作的政策。
(二)参与拟订科教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参与拟订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承担入驻文创园区项目孵化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科研及生产的场地和创业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培训、技术交流等服务保障工作。
(四)按法定权限协助入驻文创园区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平台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投融资、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协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促进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并促进其产业化。
(五)承担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科研机构的引进培育工作;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引进和培育中高级人才,建设创业、创新、创意导师团队,并开展创业、创新、创意等相关培训工作。
(六)配合开展文创园区的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制定入驻文创园区的工作流程、管理办法、服务制度等,并组织具体实施。
(七)协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的最新动态,依法组织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展览和交流活动;引导入驻企业开展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协调联系教育园区内各院校,配合开展校企地合作工作;协助各院校争取各级政策支持。
(九)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设 3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各类会议的筹备、综合性文稿及文件起草、人事劳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工青妇等工作。
(二)项目服务室
承担文创园区项目的引进、孵化服务及协助企业安全生产运行工作;承担人才工作,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优惠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和展洽会及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文创园区各类创业培训工作。
(三)宣传策划与科教服务室
承担文创园区宣传工作,公共区域的氛围营造工作;承担策划文创园区各种活动;承担信息报送及网站、微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运行工作;承担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等工作;承担促进产学融合和教育园区发展的相关服务工作;按法定权限承担入驻文创园区企业版权申请登记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设立党组。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核定事业编制 12 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 名(1 正 2 副)。
第七条 撤销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园管委会(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学生创业综合服务中心牌子),整建制划入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意创新创业中心)。
第八条 原为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园管委会(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学生创业综合服务中心牌子)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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