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文奎的行政处罚 鄂环罚〔2024〕1-14号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4-05-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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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14

 

张文奎: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XXXXXXXX3013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我局于 202448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铜川镇神山村马家渠社神通煤矿北侧露天堆放、晾晒煤泥面积36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4年4月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8日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 4  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1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款第(五)项序号57:”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