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6日---2019年8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8337652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017000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蒙古永亮商贸有限公司年产400块水泥制品建设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渠社 |
内蒙古永亮商贸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嘉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6660平方米,总投资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的25.7%。建设内容主要为:主体工程(搅拌机、预制场、钢筋加工区)、辅助工程(办公用房、库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办公生活设施。生产规模:年产水泥制品4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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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备足够的洒水车、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挖土、物料装卸、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运营期粉尘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排放限值。
4、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
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
6、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
7、该项目在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8、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规范设置排污口,同时排污口必须具备监测条件。
10、此项目由东胜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投入运营后由东胜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监督性监测。
11、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