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76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东交发〔2021〕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764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东交发〔2021〕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公文时效 |
现将《东胜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8日
东胜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抽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涉企信息全量归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文件要求,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及备案、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高质量、高水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全量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归集公示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交通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严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3.坚持规范透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交通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确保“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4.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指向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坚持协同推进。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部门间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交通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在交通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交通监管领城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为做好交通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完成既定目标,成立东胜区交通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志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忠正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白 宇 公路室主任
李向东 安全生产管理室主任
孙 培 公路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事务工作,主任由白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浩同志兼任。
2.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交通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
四、使用统一监管平台
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作为我局行政执法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一平台。
五、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
1.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依照国家、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整合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称“一单”),明确抽查事项、依据、内容、方式等,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数据库。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所有的监管对象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监管对象,形成本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同时根据监管对象准入和退出情况,实时调整、补充,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根据司法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进入检查队伍,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六、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1.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年2月10日前统筹制定部门内本年度抽查计划,2月20日前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任务,报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3月5日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启动,步入正轨;2021年9月15日前,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全面开展到位,确保顺利通过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本年度的12月5日前全面完成抽查检查任务并向社会公示。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年度抽查计划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及本单位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3.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
4.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抽查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到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公示视为抽查检查未完成。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
七、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
1.我局将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联合抽查要求报送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制定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数量、部门联合检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抽查检查日期等事宜,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事项的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我局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将根据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在公示系统及本单位或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2.由我局负责发起的联合抽查,我局将负责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等事宜,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联合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3.由我局负责发起的联合抽查将按照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并在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派发至检查部门。参与检查部门在收到名单5个工作日内,根据任务特点,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均应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随机抽取,全程留痕。
4.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原则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5.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部门原则上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6.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部门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移转机制,由职责对应的内设机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八、责任边界
1.基本原则。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追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3.免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