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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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涉嫌存在将井巷维修作业违规外包、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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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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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26MA0QT8RB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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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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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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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煤矿将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2.214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45#皮带架处急停闭锁拉线被绑扎带捆住无法拉动,急停闭锁失效;3.地面110KV变电所内1台摇表有效期为2024年7月27日,地面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压力表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3日,均到期未进行检验;4.21403备采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传感器2025年9月28日进行标校时未采用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调校;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西翼风井总回风巷风速传感器上限报警值设置错误,系统内设置为12m/s,实际报警值应设置为8m/s;6.21111综采工作面施工的顶板钻孔进行爆破作业时炮眼未采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7.2111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距离切眼150米处临水水仓处利用巷道支护锚杆吊挂水泵;8.22107回风顺槽反掘工作面探放水孔涌水量尚未稳定时,观测原始记录中观测频次未按照每日1次进行观测;9.221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距离工作面迎头50m内一组风流净化水幕未实现自动控制;10.2025年4月份购入300台自救器收货1个月内未进行验收;11.21111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在回风顺槽出口距煤壁10m范围内背对背(正对采空区方向安装1台,正对工作面推进方向安装1台)安设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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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阶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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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00),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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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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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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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