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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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费违规使用、采煤工程违法外包、剥离工程违法转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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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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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140221198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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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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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煤矿2024年以边坡治理名义违规使用安全费用112.41万元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驰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排土场刷坡费用;2.煤矿2025年1月21日与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土石方剥离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煤矿2025年1月17日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伊金霍洛旗军涛机械设备修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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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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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帅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205,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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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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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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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