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
案件名称 |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费违规使用、采煤工程违法外包和剥离工程违法转包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025788881068 |
|
法定代表人: |
吴海山 |
|
处罚类别: |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
处罚事由: |
1.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煤矿以采空区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107万元。2024年6月至12月,煤矿以边坡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520.12万元,两项合计违规使用安全费627.12万元;2.2025年1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2月至5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2025年2月,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同期,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东胜区高程程机械租赁部。 |
|
处罚依据: |
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结果: |
对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柒万元整(¥3,07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8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4-1号 |
|
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