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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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能力生产、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发包井下掘进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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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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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0279715407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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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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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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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2023年全年生产原煤177.03万吨,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2.2023年全年安全费用按照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计提,未按照实际原煤产量177.03万吨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且将分包掘进作业费、各类维修费等列入安全费;3.2024年全年安全费用以164.26万吨计提,未按照实际原煤产量169.61万吨足额提取安全费并将分包掘进作业费、零星工程款等列入安全费;4.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将井下掘进作业发包给沙河市皓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间,将井下掘进作业发包给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建筑工程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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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4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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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3,750,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内容为停止煤矿生产作业,停产整顿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天),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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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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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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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