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海山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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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费违规使用、采煤工程违法外包和剥离工程违法转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海山

身份证号

1301031976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煤矿以采空区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107万元。2024年6月至12月,煤矿以边坡治理名义使用4笔安全费,用于支付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土石方剥离费用,合计520.12万元,两项合计违规使用安全费627.12万元;2.2025年1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鄂尔多斯市宝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2月至5月,将采煤工程外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3.2025年2月,煤矿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发包给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同期,河北中煤四处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土石方剥离工程(含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转包给东胜区高程程机械租赁部。

处罚依据

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一十的规定进行处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的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八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海山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元整(¥198,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8

处罚决定书文号

蒙(鄂)煤监管罚〔2025〕102005-2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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