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
资料来源:罕台镇 发布日期:2023-11-06 15:44
字号:
打印: 保存:
  为全面促进罕台镇综合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全力服务保障罕台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土地、森林、草原、河流等重点领域制的监管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

  一、重点监管行业领域范围

  确定土地使用管理、森林草原河流保护等领域为重点监管领域。对占用耕地建房、违法使用土地、破坏损毁草原森林,破坏河道阻碍行洪等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管。

  二、预警机制

  建立实施预警、约谈、问责工作机制。通过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督察室督查和抽查发现社会监督,群众信访、热线反映等渠道,执法局对镇区新增重点领域违法情况每月进行三级预警。三级预警:当月发现重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3及以下的,由所在辖区执法组及时处置销号,同时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二级预警:当月发现重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8及以下的,由执法局组织执法大队整体推进整治,并针对性制定强化监管措施,同时对负责人员进行约谈提醒;一级预警:当月发现重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8以上由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相关责任人谈话问责

  三、共同执法责任机制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的执法原则镇执法局与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水利执法局等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对动态巡查、信访举报、上级转(交)办等发现的重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高度重视。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镇政府监管权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各执法组为各自辖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巡查,做到日常巡查不留死角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是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对于发现的权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及时按权限将违法线索交予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水利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三是对于需要联合执法的违法行为,积极协调对接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共同配合处置,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四、巡查报告机制

  将罕台镇辖区8个行政村100个村民小组科学划分为若干网格,标定重点区域,突出重点目标,突出源头治理。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确保“旧问题”全面掌握,“新问题”及时发现。

  执法局根据信访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的行业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积极主动处理到位,重大违法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镇人民政府,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将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出现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违法事实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卫片执法检查机制

  执法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点行业领域卫片违法反馈线索的接收处置,确保图斑数据核对准确,台账资料收集齐全,数据按规定、按时上报。执法大队各执法组按片区认真做好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整改工作,落实责任、专人跟踪,按时查处确保整改到位

  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行业领域

  具体事项

  1

  土地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4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5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6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7

  草原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8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9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0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11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12

  水利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3

  对在河道、胡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4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18

  对在提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19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20

  对在提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提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