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结果处理 |
1 |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
(一)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依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三)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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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检查:开展巡查。 (二)专项督查:组织专项检查。 |
(一)发现被检查项目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移交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项目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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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
(一)常规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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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整改不力的,将不良行为纳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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