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资料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0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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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康巴什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康巴什人民法院起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