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 清理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2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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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 号)精神,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发〔2018〕30 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区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在本区实施的证明事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下同)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类通知、细则、办理流程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提出取消建议。自治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委(办、厅、局)规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清理过程中应提出取消建议。

  (三)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 2018 年年底前取消。

  三、清理方式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职责,对法律(填报附件 1)、行政法规(填报附件 2)、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填报附件 3)和国务院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填报附件 4)、地方性法规(填报附件 5、6)、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报附件 7、8)、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填报附件 9、10)、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填报附件 11、12)、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填报附件 13、14),填报好清理建议目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附件 1 和附件 2 于 9 月5 日前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余 9 月 10 日前上报)

  (二)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执行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东政发、东政办发等)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理目录(填报附件 11、12),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保留或取消。(9 月 10日前完成)

  (三)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证明事项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清理目录(填报附件 13、14),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8 年年底前取消。(9 月 10 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仔细清理,认真填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仔细清理,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各清理建议目录。其中填报设定依据的,必须附上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该证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未附具体条款,或所填报具体条款与证明事项无关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填报,不予审查。

  (二)及时公布清单。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区直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三)加强协同协作。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五、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细化分解任务,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收集清理信息,按具体时间要求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于 2018 年 8 月29 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宋韦仪 , 联 系 电 话 :0477-8381644, 电 子 邮 箱 :dsqfzbxx@163.com。为方便汇总统计,清理结果报送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以可编辑的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至上述电子邮箱,一份加盖公章送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党政大楼 531 室)。由于本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顺利统筹推进本项工作,请各单位负责 此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搜 索 QQ 群 号 入 群 :870261865。

  附件:1.法律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2.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3.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4.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5.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6.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7.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8.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9.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目录

  10.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11.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12.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13.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14.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15.清理工作联络表

  16.填表说明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