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3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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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和谐首府服务。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东胜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公众评议。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定期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二)代表、委员评议。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小组,对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视察,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三)监督员评议。由社区推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东胜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机关应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社会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向本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六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一)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四)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六)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七)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