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便于社会公众对政策性文件的理解,促进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5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坚持“谁发文、谁解读”的原则。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各级法制工作部门负责配合本级行政机关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发的政策性文件都要附政策解读方案和相关解读材料,并同步签署。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和解读时间等内容。解读材料应包括文件制发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努力让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读
第四条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时,文件制发单位要将相关解读材料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众号和辖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政策执行过程中,文件制发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人员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第五条 由部门代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同步报送文件解读方案和相关解读材料。解读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退回重新解读。
第六条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意见或提交本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时,应同时提交政策解读材料。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应采取以下方式解读。(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举办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接受访谈、答记者问。(二)发布图标图解、音频视频、解读文章等。
第八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应采取如下传播渠道。(一)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的各级政府网站。(二)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三)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影响市场预期、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同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解读。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文件起草人、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组建政策性文件解读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
第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策性文件解读水平
。第十一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要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