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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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 年度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9 月 6 日

  2018 年度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 2018 年征兵命令和自治区、市各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保质保量完成今年征兵任务,认真落实好 2018 年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2018 年度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一)2018 年从东胜区入伍的东胜户籍义务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以鄂尔多斯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 1.5 倍发放优待金。(二)2018 年从内蒙古自治区入伍的东胜户籍女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以鄂尔多斯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 1.5 倍发放优待金。(三)入学前户籍不在内蒙古自治区,但在东胜辖区高校就读的在校生,2018 年在东胜区入伍后,按照服役年限每年以鄂尔多斯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 1.5 倍发放优待金。

  二、退役补助金发放标准(一)2018 年从东胜区入伍,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外地区服役满 2 年的义务兵,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服役且不选择安排工作的义务兵,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二)2018 年从内蒙古自治区入伍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外地区服役满 2 年的东胜户籍女兵,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服役且不选择安排工作的东胜户籍女兵,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三)服役未满 12 年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享受同年度退役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基础上,按照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退役补助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 10%。(四)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

  三、安置政策(一)2018 年从东胜区入伍(东胜户籍应征青年)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服役满 2 年退役后的义务兵,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在区属国有企业安排工作, 退役后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二)2018 年从内蒙古自治区入伍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服役的东胜户籍女兵,服役满 2 年退役后,由东胜区人民政府在区属国有企业安排工作, 退役后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三)具有东胜区户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和蒙古族全日制蒙语授课(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2018 年从东胜区参军入伍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外地区服役的义务兵,退役后不安排工作,按照其退役上年度东胜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一次性发放退役补助金。

  四、补充说明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起,2014 年颁布施行的《关于调整应征入伍优抚安置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14﹞122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内未作调整事项继续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东政发〔2012〕155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