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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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5日

  

  

  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辐射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编版)》《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胜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东胜区生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4)涉核航天器在东胜区境内坠落造成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的急性死亡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对东胜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未打捞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

  3.1  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况可增加区交通局等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应急指挥部同时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各应急工作组相关工作,落实好应急处置期间各项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3.1.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东胜区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对于东胜区境内较大及以上、涉及跨旗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4)协调有关方面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5)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请求支援。

  (6)负责审定、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的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处置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7)与相关旗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跨旗区行政区域、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按照上级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的指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统筹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接收、办理向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等;起草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等。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故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撰写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等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等工作;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和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络、信息交换等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撰写最终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或科研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类别等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等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社会舆情,撰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知识科普、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等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知情;撰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稿件等;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封闭、外围警戒、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维持和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对放射源的丢失、被盗进行立案、侦办和追回,必要时做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各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落实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做好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对事故造成放射病和被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上级卫健部门给予力量支援。

  (8)后勤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

  4.2  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建立健全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  预警信息上报

  (1)上报权限

  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被授权的有关单位上报。

  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

  (2)上报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应急响应期间,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备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  报送时限和程序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鄂尔多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或在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将辐射事故情况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5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下配合开展工作。

  (2)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预案进行响应处置,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5.2  响应行动

  5.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  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必要时向市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  安全防护

  (1)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响应终止

  6.1  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6.2  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存在丢失放射源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由相应处置级别的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由本级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推进,相关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是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事故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支持;同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推进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7.2.1  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7.2.2  评估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总结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8.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等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8.1  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2  技术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区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4  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5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9.应急能力维持

  9.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9.2  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

  10.附则

  10.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适时修订,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东胜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5.外部支援力量联系方式

附件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