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的公告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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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11152701011744048M404001000 东胜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地方性政府规章】《鄂尔多斯市政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联合印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市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旗区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后第一时间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下达资金至旗区。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局、林草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根据职责分工,在市财政批准预算后30内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2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旗区财政部门,旗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下达资金,并抄送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按国库支付规定执行。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对未达到徐时进度的旗区,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数量。 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终审→拨付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对旗区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对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审核后反馈旗区民族工作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市级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旗区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政府规章】《鄂尔多斯市政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联合印发,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适时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审计、检察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版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