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的公告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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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2 11152701011744048M403001000 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进行审核 行政确认 【地方性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四)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招牌、广告用字;
(六)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七)产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民族事务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属地民族事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对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审核后反馈属地规划工作部门。  【地方性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级五同
2 11152701011744048M403002000 东胜区民族成分更改 行政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公安厅同意,2016年2月3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受理→初审→上报终审→决定→送达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民族事务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上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市级府民族事务部门对旗区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对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审核后反馈旗区民族工作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市级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旗区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级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