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
(二)参与拟订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职能。
(三)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五)承担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六)承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七)承担违法违规处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八)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
(九)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承担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一)承担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黑色路面以外的人行道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二)承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三)承担管辖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四)承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五)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辅助性工作。
(十六)承担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七)承担文明行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八)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参与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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