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4〕1-22号
鄂尔多斯市金丰凯节能环保空心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MYKR330
地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
我局于 2024年8月7日对鄂尔多斯市金丰凯节能环保空心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督电子督办平台反馈,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209(浓度为36.282毫克/立方米,标准3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 2024年8月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7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9月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1-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序号22项、23项:“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范围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超标排放大气行为。同时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拾万贰仟零玖拾元整(¥10209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并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