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东胜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资料来源: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07-2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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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民族街道办事处:

  为不断巩固提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农牧发﹝2021﹞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

  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推广开展一系列的耕地地力保护措施,计划2021年全区化肥使用量(折纯)控制在532吨,同比减少6.99%;耕地质量等级比上年提高0.2等。

  三、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优化结构。在保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优化补贴结构,突出政策效能,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二)区级指导,镇(街道)实施。区农牧局和财政局负责补贴政策方案的制定,报请区政府审定后下发各镇(街道)执行;区级加强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镇(街道)负责补贴政策的落实,按照补贴面积,及区农牧局和财政局核算的全区统一补贴标准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三)严格监管,提高绩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四、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林地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已经列入2021年退耕范围的耕地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方式。通过“一卡通”发放,但要引导鼓励农牧民主动开展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种植绿肥还田等保护耕地地力的技术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是根据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总量和上报的农户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全区在同一年度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五、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级登记公示、镇级初核、区级确认”的程序,对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级登记。村按照补贴面积的要求,由村民上报村,村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街道)。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镇(街道)初核。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区农牧局和财政局。

  3.区级确认。区农牧局会同财政局,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相关补贴数据的审核。对每个镇(街道)随机抽取部分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镇(街道)重新核实、公示。

  (二)上报补贴面积。镇(街道)要以正式文件于2021年9月3日前上报区农牧局和财政局。

  (三)拨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会同农牧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核算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给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同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将在区政府或农牧、财政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审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协调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配合农牧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协商农牧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工作。

  (三)农牧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负责做好项目中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培训、检查指导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精准高效。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区财政、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及时印发实施方案。区农牧局、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镇(街道)实施,同时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方案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依据、标准,建立严格的验收程序和公示制度,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按程序进行补贴资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务必于9月30日前发放完成,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三)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各镇(街道)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了解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的良好氛围。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制度,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区农牧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补贴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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