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市监执字【2025】4号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1.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的2个食品为区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3个食品为市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东胜区吉香斋食品加工厂、东胜区老贾农村粉条加工厂、东胜区新志食品加工厂、东胜区盛禾食品厂、内蒙古九芝禾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样品名称:猪耳朵,生产日期:2024年8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2. 样品名称:粉条,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
3. 样品名称:莜面窝窝,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4. 样品名称:春饼(糕点),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5. 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1.东胜区吉香斋食品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东胜区老贾农村粉条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东胜区新志食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东胜区盛禾食品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内蒙九芝禾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东胜区吉香斋食品加工厂、东胜区老贾农村粉条加工厂、东胜区新志食品加工厂、东胜区盛禾食品厂、内蒙古九芝禾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东胜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