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541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6〕41号
成文日期 2016-06-06 公文时效 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541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6〕41号
成文日期 2016-06-06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旅游标准化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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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旅游标准化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6516

  

  东胜区旅游标准化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创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东胜区旅游及涉旅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04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奖代投及奖励对象为:东胜区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区的试点企业及认证企业。

  第三条 以奖代投适用情形为:

  (一)对涉及需新增或更换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识标牌的创标企业,实行以奖代投,给予企业在创建期间(2015-2016)实际投入总额20%的资金扶持。

  (二)以奖代投实行专款专用,须用于本企业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识标牌的更换。

  第四条 奖励资金适用情形为:

  (一)对通过国家验收的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照创建投入及创建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二)认证企业每贯彻实施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达标并挂牌后,给予1万元奖励。

  (三)企业制定的标准在东胜区实施推广的给予一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鄂尔多斯市实施推广给予二万元一次性奖励,升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给予三万元一次性奖励,升为行业或国家标准给予五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以奖代投及奖励资金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以奖代投的,需向东胜区创标办提交本企业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识标牌设计安装方案、申请资金报告、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性材料,经东胜区创标办审核后,报东胜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给予扶持资金。

  (二)申请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奖励的,需向东胜区创标办提交本企业的标准落实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经东胜区创标办审核后,报东胜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给予奖励资金。

  (三)申请制定标准奖励的,提交标准发布及执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四)申请企业均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申请企业均需提交本企业在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发生的经费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企业近2年内受到工商、物价、税务、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及旅游等政府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东胜区创标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以奖代投及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化扶持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要接受东胜区创标办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收回被骗取的扶持奖励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旅游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力的旅游及涉旅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摘牌降级、暂缓年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政府在确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时将企业对区域的贡献程度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实施两年,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