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32号
成文日期 2017-05-08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65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东政发〔2017〕32号
成文日期 2017-05-08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联合收费窗口的批复
资料来源:东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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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区煤炭局:

  根据区水务局《关于申请成立联合收费窗口的请示》(东水字〔2017〕28号〔2017〕29号)文件,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以下事项。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足额缴纳矿产资源类项目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意由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与区煤炭局设立联合窗口收费,按照运行量计征收费标准2元/吨征收煤矿运行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区煤炭部门在收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企业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相关证明之后,方可发放煤票。起征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开始,期间未征收部分需督促相关煤炭企业进行补缴。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127号)精神,为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同意由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与区煤炭部门设立联合窗口收费,对我区境内露天煤矿和井工矿生产疏干排水等因技术及工艺原因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煤矿,按吨煤0.3元向煤炭企业征收水资源费。区煤炭部门在收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企业全额缴纳水资源费的相关证明之后,方可发放煤票。起征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开始,期间未征收部分需督促相关煤炭企业进行补缴。

   三、政府服务中心要配合做好市民中心窗口设立具体工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