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2741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能发〔2022〕9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2741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能发〔2022〕9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公文时效 |
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2022年8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能源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东胜区能源局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东胜区辖内煤矿、选煤厂、电力企业。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胜区能源局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东胜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和实施,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同时承接上级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并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
第六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七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八条 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九条 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现执法数据可保留,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为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由牵头队室汇总整理本批次抽查的违法线索,统一移交至所相关业务职责的科室进行后续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八类。
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追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免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企业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东能发〔2022〕90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