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2722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能发﹝2022﹞8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2722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
文 号 | 东能发﹝2022﹞8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
公文时效 |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规范精准监管执法,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能源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能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事故的红线底线,促进全区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22年3月份至2022年12月底。
三、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组成
(一)抽查对象。抽查对象由区能源局从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二)抽查人员组成。抽查人员由区能源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至3人。
四、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6.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
7.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情况。
8.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分情况。
10.煤矿危险源辨识及“三违”查处情况。
11.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经营指标情况。
12.停产停工煤矿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情况。
13.煤矿使用淘汰机电设备、落后工艺、露天煤矿采用边帮采煤情况。
14.煤矿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改造推进情况。
15.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等。
(二)电力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6.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体系建设、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情况。
7.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分情况。
8.电力设施保护机制建立情况,电力设施巡视检查情况。
9.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管控情况。
10.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1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2.电力设备技术监督管理情况。
13.发、供电企业设备检修、运行管理和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管理情况。
(三)选煤厂企业
1.贯彻落实有关选煤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选煤厂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选煤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针对各生产系统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或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7.选煤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情况。
8.选煤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工作情况。
9.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选煤厂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11.选煤厂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1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科室及二级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参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廉政执法。
(三)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总结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并做好抽查结果运用。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2022年8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能源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东胜区能源局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东胜区辖内煤矿,选煤厂,电力企业。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胜区能源局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东胜区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和实施,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同时承接上级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并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
第六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七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八条 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九条 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为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由牵头队室汇总整理本批次抽查的违法线索,统一移交至所管辖的市场监管所或相关业务职责的股室进行后续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八类。
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追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免责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东能发〔2022〕89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