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2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铜政发〔2024〕26号
成文日期 2024-07-30 公文时效 正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2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铜政发〔2024〕26号
成文日期 2024-07-30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资料来源: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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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局、中心,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将《铜川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东胜铜川镇人民政府 

2024730       


                                                   铜川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包括: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铜川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铜川镇(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各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村在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伪造、涂改原始凭证。

第五条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体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设专门账户外,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第六条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准超过开户行核定限额;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和超过1000元的与个人之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进行结算。

  第七条村集体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审批流程为:

1.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经手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负责人审批通过;经村财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性后支付。

3.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经手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负责人审批通过,经村财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性后支付。

(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标准)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收入时,由财会人员使用专用收款凭证,当日足额缴存至银行基本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缴存的,要说明缘由,必须在三日内足额办结。要严格执行权、账、款分管制度,非财会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九条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类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财政资金投入、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的,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资产评估需经过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要对外公示。经(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鉴证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相关资料上报(镇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鉴证、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并报镇(农牧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资产清查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由镇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村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镇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政府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制定的方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镇(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查备案。重大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并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各村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镇(承担经营管理职能)机构监交。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员均不得占用村集体资金。村干部因公借用村集体资金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确需举债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对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人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进行一次“三资”清查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清查工作,镇纪委监委、承担(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村资金使用管理、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违规、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土地、农田水利基础设备、设施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过错行为。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三资”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上述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纪律委员会责令其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铜川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政发〔2024〕2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