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
文 号 |
铜政发〔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
文 号 |
铜政发〔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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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枳机塔供销合作社梅花鹿养殖项目用地备案的批复
资料来源: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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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枳机塔供销合作社:
报来《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枳机塔供销合作社梅花鹿养殖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已收悉,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收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70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铜川镇实际情况,经铜川镇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备案如下:
一、同意你使用位于铜川镇枳机塔村乌素社的土地作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枳机塔供销合作社梅花鹿养殖项目建设用地,用地面积4232.09m2(合6.35亩),该项目土地使用年限20年,自2024年6月1日至2044年6月1日,建设期二十四个月,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
二、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232.09m2(合6.35亩),总建筑面积2473.88m2,其中:生产设施占地面积2346.17m2,附属设施占地面积127.71m2,空地占地面积1758.21m2。
三、该项目用地四至边界和建设规模严格按照申报建设方案界址点坐标位置和项目规划实施(见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和项目建设方案)。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理制度,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或变更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五、该项目占用设施农用地须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农牧局等部门进行合理规划,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对该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监管后,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