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3〕第11号
2012年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2〕772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4974公顷,并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康巴什新区实施城市规划2012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康巴什新区201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乌拉希里村、格德热格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集体土地)
康巴什新区201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乌拉希里村5.1354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9.362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乌拉希里村补偿标准:
未利用地:5.1354公顷,补偿标准:11.7万元/公顷。
格德热格村补偿标准:
未利用地:9.362公顷,补偿标准:11.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无地上附着物费。
(三)青苗补偿
无青苗补偿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