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关于对民联社区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关于对民联社区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10 17:33
作者: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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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相关规定,按照东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东胜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东胜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广泛征求拟改造棚户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经东胜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实施民联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建设街道办事处民联社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民联社区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纺织街北、杭锦南路西、电大巷南、小巷东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
  二、征收期限:2014年5月25日-10月30日。
  三、征收依据:东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4日印发实施的《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为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建设街道办事处。
  六、相关要求:
  (一)、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相关手续。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征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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