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关于对盛世康城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相关规定,按照东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东胜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东胜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广泛征求拟改造棚户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经东胜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实施盛世康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林荫街道办事处盛世康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盛世康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鄂尔多斯街南、和效大酒店东、富盛苑小区北、炜业康城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
二、征收期限:2014年6月8日-10月30日。
三、征收依据:东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4日印发实施的《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方案:征收部门为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实施单位为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林荫街道办事处。
六、相关要求:
(一)、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相关手续。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征收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