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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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未按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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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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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506023289339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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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谷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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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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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32煤北翼胶运大巷11#顶板离层仪深部基点安装深度不足巷宽1.5倍;2.32煤三盘区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主、副局部通风机变频器设定频率不一致;3.42308工作面出带联巷过F2断层专项措施,未全员贯彻;4.32煤3盘区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50米处顶板破碎严重,未及时加强支护;5.31312综采工作面64#液压支架显示压力13Mpa,不满足初撑力25.2Mpa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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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35056-2018C.2.1;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4条、第5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针对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进行处罚;针对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针对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处罚;针对第4条、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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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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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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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鄂)煤安罚〔2025〕102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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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