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5-12-01 09:22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3-1煤西翼回风大巷末端利用调节风窗下部墙体充当挡水墙隐患未消除、煤矿30210综采工作面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违规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50626797178278Y

法定代表人:

王鹏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1.矿井在距3-1煤西翼回风大巷末端利用调节风窗充当挡水墙,形成长度247米、宽度5.5米的中转水仓,水仓及挡水墙未安全论证,现场检查时蓄水深度最深2米,存在冲垮挡水墙的安全隐患。2.30210综采工作面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中防冲限员区域设置错误,不能准确计算进入防冲限员区域的人员数量。3.30210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防火门墙穿墙电缆使用套管,未封堵严密。4.30210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防冲管理站未安装视频监控。5.30210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装的甲烷传感器距离顶板500mm,大于规定的300mm。6.30210综采工作面胶运巷设备列车处两组消防支管间距100m,超过规定的50m。7.矿采用注氮、喷洒阻化剂两种防灭火技术手段,《2025年度防灭火专项设计》中规定“综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每周进行预防性注氮”,注氮周期不能体现预防有效性。8.30207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3台备用自救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已过期

处罚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

针对第1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2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3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4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5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6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7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8条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该企业处以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1

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煤安罚〔2025〕101009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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