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街道、部门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需由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东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最大程度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区各镇街道、部门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全区各镇街道、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旗区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五)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六)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镇街道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区级处置能力的,报请鄂尔多斯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区指挥部配合组织应急处置。
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其他副区长、人武部、政府办、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能源局、农牧局、商务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分局、总工会、林业和草原分局、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融媒体中心以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区指挥部职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4)协调区人武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东胜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575464)。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区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1.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各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专家组
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事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要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
各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镇街道,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1.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和运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各镇街道以及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进行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区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各镇街道及区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指挥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三)预警
1.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各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判定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级别(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它较大涉险事件。
蓝色预警级别(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4.预警发布
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5.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Ⅳ级)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事发地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在蓝色预警(Ⅳ级)响应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响应:在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6.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各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4.信息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
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5.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同时向东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2.镇街道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区指挥部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四级响应条件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2.三级响应条件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发生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3.二级响应条件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
失联的事故;
(3)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一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 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四)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实施救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现场指挥长提请区指挥部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总指挥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区直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区指挥部的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时,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区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区指挥部要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市相关部门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三级响应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区指挥部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3.一级、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区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4.响应调整
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五)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设立,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社会面管控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各处置小组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镇街道。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查,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工作;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成员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商务局、能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分别牵头。主要职责是应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信和科技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区应急指挥部、区直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可能影响的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能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镇街道。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2.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在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后,在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4)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企业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区现场指挥部。自治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东胜区派出工作组时,东胜区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现场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区指挥部协调调度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人武部、武警等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
(六)处置措施
1.确定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保障组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危险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5.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实时监测周边大气、水体等,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转运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8.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七)防护救护措施
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八)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区委宣传部(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会同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九)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区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利、住建、供电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2.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区人武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东胜中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各项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道协调解决。区人民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三)装备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本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妇幼用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会同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区工信和科技局牵头,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要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八)技术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现场应急指导。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预案管理
1.制定和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3)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3.东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一)有关部门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事故处置情况;负责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并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各新闻单位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管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调用应急救灾物资;负责监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4.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信息化、科技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领域事故调查;负责协调驻区通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及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5.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负责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应急救援经费;负责落实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负责落实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配合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为建筑工程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7.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配合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户外广告和招牌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配合客运、货运、危运、公路建设、水上交通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煤油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9.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0.区能源局:负责参与、配合煤炭行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区煤矿、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等监管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参与、配合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电力领域事故调查;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1.区农牧局:负责参与农牧渔业、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配合草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2.区水利局:负责参与、配合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相关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等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15.区民政局:负责配合监管领域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6.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挥、协调学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抢救工作,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负责参与教体系统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参与、配合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和设备设施、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等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参与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监管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事故发生地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分检伤员和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8.区商务局:负责参与、协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贸物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过程中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妇幼用品)供应和调拨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1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为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负责监督、协调事故现场污染物清理,尽快恢复事故现场环境;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相关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管理;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配合特种设备、医药生产企业等监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为特种设备等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本系统(含文化娱乐、互联网、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3.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境内生产安全预防控制和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气象资料;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负责编制及修订监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24.区总工会:负责配合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东胜供电公司、东胜铁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东胜区境内电网停电事件的电力恢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
2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照应急指挥工作要求,开展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配齐备足各类事故抢险救援器材装备;负责参与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工作。
28.区人武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东胜中队:负责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预备力量;负责设立应对各类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负责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接受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与区指挥部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区指挥部。
(二)各镇街道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及修订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负责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发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区指挥部和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3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