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东胜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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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东胜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东胜区能源局:

   你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关于2024年度东胜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东能报〔20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2024年度东胜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请你局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2024年度东胜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依法治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2023年煤矿分类调整名单的通知》(矿安蒙202319号)要求,结合东胜区煤矿、洗(选)煤厂、煤炭集装站、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规范精准监管执法,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和洗(选)煤厂、煤炭集装站等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效管控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持续提升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及安全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扎实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三、编制基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截至2023年底,东胜区共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53家,其中:煤矿29座(井工煤矿10座,核定生产能力7090万吨/年;露天煤矿19座,核定生产能力4800万吨/年),申报标准化体系矿井26座(一级10座、二级16座);煤炭经营企业22家,核定(设计)洗选能力3400万吨/年;煤炭集装站2家(中能源满世集装站、呼铁蒙泰集装站,设计发运能力共计1500万吨/年)。共有电力企业6家(国电东胜热电、蒙泰热电、北郊热电、北源热电、东胜供电公司、铁西供电公司);油气长输管道企业5家(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华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涉及7条油气管道(天然气管道5条:新圣天然气苏东准管道、西部天然气长呼管道主/复线、陕京四线管道、大东管道。石油管道2条:中石油呼包鄂成品油管道、长呼原油管道);新能源企业5家(内蒙古淮能西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鄂尔多斯市国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北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项目))。

 (二)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标准化检查、双随机抽查、集中执法、巡查盯守等检查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择检查方式。

 (三)监督检查对象分类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2023年煤矿分类调整名单的通知》(矿安蒙〔2023〕19号)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对负责监管的企业按照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分为A、B、C、D四类。

 (四)监督检查周期

  1.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一般检查指对正常生产且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企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重点检查指对正常生产、新建(技改)且安全保障程度一般和较低的B、C类企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2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企业要每月巡查盯守。2024年计划检查能源企业568家次,其中:煤矿232矿次、煤炭企业(含煤炭集装站)252家次、电力企业40家次、油气长输管道企业20家次、新能源企业24家次。

  2.专项检查。为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按照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开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管理、提升运输、水害防治、打非治违、安全教育培训、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等方面专项检查,预计全年开展5次专项检查,将所有负责监管企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3.标准化检查。根据《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精神,按照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对正常生产煤矿全覆盖动态验收1次。

  4.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每季度随机抽查企业不少于6家次。

  5.集中执法。集中开展“两会”、中秋国庆和元旦、春节及重大时段执法行动,为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四、监管执法力量及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东胜区能源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设有7个执法中队,持证执法人员33人,每次参与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3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8283个工作日)

  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量。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数量等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和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人数的乘积。即:总执法工作日数量=国家法定工作日数量(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监管执法人员数量=(366-104-11)×33=8283(说明:全年总天数366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法定节假日共11天;执法人员33人)。

 1.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5922个工作日)

  监管执法工作日包括对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新能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参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

  (1)日常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一般检查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季度×季度数×执法人数=17×1×4×3=204。重点检查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季度×季度数×执法人数=31×2×4×3=744。巡查盯守工作日数量=长期停产企业数×次数/月×月数×执法人数=21×1×12×3=756。

  (2)专项检查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检查人数=68×5×3=1035。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动态检查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26×1×3=78。

  (4)双随机抽查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季度×季度数×执法人数=6×1×4×3=72。

  (5)集中执法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69×5×3=1035。

  (6)完成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日数量=企业个数×次数×执法人数=69×4×3=828(说明:预计本年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4次(以实际为准),参与执法检查人员3人)。

  (7)组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数量=件数×调查工作日×执法人数=3×10×3=90。

  (8)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日数量=件数×核查工作日×执法人数=20×5×3=300。

  (9)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数量=件数×办理工作日×执法人数=30×8×3=720。

  (10)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日数量=次数×筹备开展工作日×执法人数=4×5×3=60。

  2.非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2361个工作日)

  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及参加党群活动等总安排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工作日数量:机关值班33人、每人每年约5天,共计165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工作日数量:33人、12个月、每人每月约3天,共计1188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工作日数量:33人、每人每年约10天,共计330个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婚(丧)假工作日数量:33人、每人每年约10天,共计330个工作日。

  (5)参加党群活动工作日数量:33人、每人每年5天,共计165个工作日。

  (6)其他日常工作(执法案卷评比、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预计需183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执行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装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定执行情况。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记录等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4.“三项岗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管理情况;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实用情况。

  5.制定年度安全费提取计划,并按计划使用,建立安全费提取和使用台账,是否为一线工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等情况。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存储情况。

  9.规范外委施工队管理,严禁外包工程发生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

  (二)能源企业上级公司监管方面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实现对所属企业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保证所属企业的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重点时段安全管控情况。是否按照季度变化、节假日、重大事项等时间节点,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是否向所属企业派驻工作组,以及是否落实派驻工作组的要求等情况。

  (三)煤炭监管方面

  1.正常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设计、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等情况。

  2.“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上级公司是否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煤矿是否突击蛮干;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是否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

  3.是否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情况;对上级监管部门标准化抽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工作情况,以及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6.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对各种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等情况。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对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记录等情况;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8.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内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检自改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统一规范管理存档情况。

  9.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井下违规放炮、动火,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10.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油气长输管道监管方面

  1.建立安全危害因素评价表、环境因素清单、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价表及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有效控制措施。

  2.建立特种设备与可燃气体报警器、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阀台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3.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动土等高风险作业审批制度。

  4.加强管线安全管理,划定油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设置有油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5.对管道损伤及变形、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电法保护系统等定期检测,建立完善的检测档案。

  6.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具备信息远传、连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桩齐全完好。

  7.清管有规程、有方案,清管周期合理;对报废油气管道及时进行彻底清理。高、低压泄压阀保持完好,定期检验。按规定设置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和检测仪,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管道阀门、管线焊接点、压力容器完好。

  8.场站、泵站安全管理。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转动设备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定期对输油气泵润滑、维护保养。生产场所根据场所特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五)电力监管方面

  1.各种规程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修编典型操作票和现场规程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批准。设备或接线变更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职工对现场规程和典型操作票是否掌握,是否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并能严格执行。

  2.发、变系统运行方式是否合理,变电站、载波站的直流、蓄电池设备有无重大缺陷,是否满足正常、事故情况下保护及自动装置和开关的动作要求,保护装置是否按方案正确投入,低压交直流熔断器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配合原则,现场图纸和实际是否相符。

  3.“两票三制”是否认真执行,工作负责人能否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有无失去监督作用参加工作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工作票的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是否存在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严重违章现象,安全监督岗是否到位,是否发挥了安全纠察作用。

  4.施工现场、工作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反违章制度是否能严格执行,现场监督和反违章纠查有无漏洞,反事故措施是否制定并认真落实,是否体现了“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

  5.发电车间、变电站的控制盘、保护盘、高低压柜的电缆的孔洞是否密封,生产性房间的门窗有无损坏,防小动物检查制度是否认真执行,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措施是否到位。

  6.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各种生产设备有无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各种管道、构架有无严重腐蚀、渗漏的现象,各种支持瓷瓶有无裂纹、损伤和缺陷,一般缺陷的消除是否进行了计划安排。

  7.按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有无重大缺陷,主设备有无修试超期,防雷设备健康状况是否良好,避雷针、接地网接地电阻是否合格,避雷针保护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尤其经过改造或扩建的发、变电设备区是否存在避雷针保护死区,地网及设备接地引线截面是否经过校核和按规定进行了开挖检查,并满足系统短路容量。

 (六)新能源监管方面

  1.设备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是否制定应对灾害天气的方案或预案,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检查组件的阴影检查。检查组件排布是否已规避房屋的遮挡;电池板是否有积尘、树叶、鸟粪,是否及时清理干净;检测电池板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破损、变形;每串电池板的连接状况是否良好。

  3.线缆检查。直流线缆套是否暴露在外,而且布线要合理,交流线缆选用是否符合线路载流量和压降的要求;逆变器的直流端子正极里面的接触片是否压接错误,露出太多,逆变器的外观、铭牌、面板和按键是否正常。

  4.配电柜检查配电柜内部的接线是否符合规范,检测配电柜里的设备开关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开关分合闸是否灵活可靠检测防雷浪涌保护器是否失效

  5.光伏系统的接地检查。支架(组件)接地、逆变器外壳接地、输出端PE接地、交流侧防雷接地和配电柜接地等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划实施

 (一)监督检查计划的时间安排

  1.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1月份,开展能源企业岁末年初期间安全生产。

  2.2月份,开展复工复产和安全培训检查。

  3.3月份,开展“一通三防”和顶板防治专项检查。

  4.4月份,开展提升运输和机电专项检查。

  5.5月份,开展隐蔽致灾和露天煤矿边坡检查。

  6.6月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7.7月份,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检查(含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8.8月份,开展能源企业外包施工队伍检查。

  9.9月份,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10.10月份,开展超能力专项检查。

  11.11月份,开展监测监控调度检查。

  12.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开展专项检查或集中整治期间可聘请专家查隐患。

  (二)现场监督检查方案的编制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拟定的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在每月26日前制定下一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等相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实施中,因上级新的工作部署,导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原计划安排当月或者下月对能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延期或者提前,由各监管中队报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可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因临时新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应当在每次的现场检查方案中将该专项整治活动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安排合并,对计划安排的检查内容和专项整治内容一起检查,不能将专项整治活动替代本月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强化隐患整治督办

  对于各项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执法大队要建立台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并及时进行复查销号。对于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严肃处理。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2024年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名单

      2.2024年监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集装站企业名单

      3.2024年监督检查电力、油气长输管道、新能源企业名单

附件1.xlsx
附件2.xlsx
附件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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