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第3号
资料来源:东胜区 发布日期:2024-11-0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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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42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27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

  (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

  (十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乡村振兴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务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物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十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十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十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知识产权局)

  (二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计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障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家保密局

  (二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宗教事务局

  (二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15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档案局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

  (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道办事处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额伦街道办事处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兴街道办事处

  (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

  (十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

  (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街道办事处

  (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街道办事处

  (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胜街道办事处

  (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道办事处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2019年9月19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2020年7月6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2022年12月3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