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台镇人民政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执法部门) 责任主体(执法相对人) 1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2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3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4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5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6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城市绿化条例》 罕台镇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当事人
罕台镇人民政府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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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执法部门) |
责任主体(执法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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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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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 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罕台镇人民政府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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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的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执法部门) |
责任主体(执法相对人) |
1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2 |
对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3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5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
6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罕台镇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