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2.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3.报销入账归档。《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属于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二、文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二)财政部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
2.《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
3.《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综〔2018〕63号)
4.《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
5.《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
6.《财政部发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
7.《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
(三)自治区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443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综〔2019〕1281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内财综函〔2020〕750号)
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内财综〔2021〕724号)
三、财政电子票据目录
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流程
用票单位提交《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表》及相关材料 |
领用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提交下列 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会团 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5、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本单位项目明 细。 |
领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2、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复印件; 3、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组织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4、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
启用系统 |
说明:
1.单位业务场景分类
根据用票单位是否有独立业务系统,分为在线开票和独立部署开票。如用票单位需要使用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进行接口对接时,即为独立部署开票模式。
2.办理流程
第一类 在线开票单位:用票单位需提交《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印鉴采集表》(加盖公章及开票印鉴)、《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加盖公章)
第二类 独立部署单位(即计划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的单位):用票单位需提交《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印鉴采集表》(加盖财务章及开票印鉴)、《外部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外网)》(加盖公章并附P10(技术人员提供)电子文件)。
3.附件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团组织会费收费标准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社会团体组织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有关行政罚没、暂扣业务的法律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提交流程
第一步:用票单位,将纸质材料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将以上信息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lilei_nmgjc@bosssoft.com.cn邮箱。
第二步:财政综合保障中心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信息、操作用户、开票点和外网身份认证系统的个人UKey或机构证书制作,并通知用票单位。
第三步:财政厅综合处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与票据、单位与项目等内容的维护,并通知用票单位。
(二)办理票据领用证
财政厅综合处为单位完成单位与票据、单位与项目设置后,为用票单位办理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证。
(三)变更财政电子票据
当用票单位申领的票据,不在之前提供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表》中,需参照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流程,提交需要新增财政电子票据的文件依据,经财政厅综合处审核通过后,为单位增加单位票据权限,再提交领票申请。
(四)申领财政电子票据
1.在线开票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提出领票申请;独立部署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中间业务平台提出领票申请。
2.原纸质财政票据核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对原申领的纸质财政票据情况登记造册(纸制票据使用完毕,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纸质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也应登记造册)。核销时,用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核销检查申请审批表》,报财政厅综合处查验、核准、核销;销毁时,用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销毁申请审批表》,报财政厅综合处监督检查、核准、销毁。
(五)变更开票项目
1.如需新增非税项目时,需向财政厅税政处、国库处提交申请,待批复后,向综合处提交非税项目编码、名称及批复文件。
2.如需新增其他项目时,需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文件依据,报财政厅综合处审批。
(六)取消收费
如单位因机构改革、收费职能变更时,应在收到有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已领用财政票据核销检查和项目停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