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通知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通知。有其他专门规定的服从其他规定。
第四条 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八条 《通用规则》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通用规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第十一条 依据《通用规则》,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十二条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并将企业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定期监督检查或日常巡查计划,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通用规则》规定的项目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 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最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通知由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