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安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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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食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工业盐销售和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安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202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协作配合机制,推动食盐市场联合检查工作常态化发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增强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守法意识,落实食盐生产经营者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各部门食盐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用盐单位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违法经营食盐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保持我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巩固、扩大盐业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大食盐专营、食盐质量安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行动时间

2021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宣传行动。

三、检查内容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证书载明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或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贴牌”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贴牌”生产的食盐;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食盐的行为;

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4.食品生产、各类食堂和餐饮服务等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5.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食盐零售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

6.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7.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8.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以外的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未加碘食盐。

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食盐,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加碘盐碘含量及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擅自批发食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食盐的行为以配代批以及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等非法经营、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干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策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对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食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各类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工业盐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等。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食盐分支机构、农贸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加工厂、食盐零售网点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餐饮服务场所。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1年9月24日至9月28日,为启动准备阶段。

1.成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具体成员如下(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副科级干部、党组成员

   东胜区工信和科技经济运行室主任

魏小燕  东胜区工信和科技经济运行室副主任

张广胜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慧艳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室主任

杨红梅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室科员               

王茂军  区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翟丽茹  区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闫东平  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与慢性病管理科

科员

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负责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假冒伪劣、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食盐市场、加碘盐碘含量及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擅自批发食盐、以配代批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等非法经营行为

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负责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确定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辐射范围等,安排好专项行动工作日程,针对检查事项明确部门职责,做好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协调、准备、总结工作。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1年9月29日至10月20日,为专项检查阶段。专项检查要通过受理社会监督举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既做到点面结合,又突出整治重点。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扰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要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将宣传工作贯穿始终,重点宣传人体缺碘及高碘的危害、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策略、缺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分布以及不同地区食盐供应策略等关系人民群众用盐安全、身体健康的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基础上,采取发放宣传品、张贴海报、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防止发生大规模人员聚集。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针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受众量,增强靶向性和精准度。

(三)总结发布阶段。2021年10月21日至31日,为总结发布阶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各部门要加强对检查成果的运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公布检查结果,通报典型案例,形成对食盐违法主体的有效震慑。同时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将食盐生产经营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者,按照国家27部委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盐业体制改革以来,自治区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以次充好、无证批发等现象时有发生,给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造成隐患;未加碘食盐销售缺乏规范,造成我部分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下降,部分地区人群仍经受高水碘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单位要清醒认识食盐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对此次专项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布置务求实效。

(二)建立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有效配置部门执法资源,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分工,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廉洁自律,严格公正执法。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联合检查组要严明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附件:1.联合检查部门职责分工情况表

2.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记录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科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9

 

 

 

 

 

 

附件1

联合检查部门职责分工情况表

序号

检查项目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备注

1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贴牌”生产的食盐

工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2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工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3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备案经营食盐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4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5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6

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7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零售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

工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8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工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9

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10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11

加碘盐碘含量及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12

食盐的运输、贮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

工信部门、公安部门

 

13

不配合专项检查行动,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

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门

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2     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记录汇总表

  

检查类别

被检查单位名称

存在

问题

违法违规事项

认定

依据

处理

结果

备注

1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2

跨区域经营企业

 

 

 

 

 

 

 

 

 

 

 

 

 

 

 

 

 

 

3

食盐零售

单位

 

 

 

 

 

 

 

 

 

 

 

 

 

 

 

 

 

 

4

各类食堂、餐饮服务单位

 

 

 

 

 

 

 

 

 

 

 

 

 

 

 

 

 

 

5

食品加工用盐单位

 

 

 

 

 

 

 

 

 

 

 

 

 

 

 

 

 

 

6

食盐配送

单位

 

 

 

 

 

 

 

 

 

 

 

 

 

 

 

 

 

 

7

工业盐生产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