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曾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明或奖励的,应纳入扶助范围。
(二)关于“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女方先达到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已达到49周岁,夫妻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
2、男方先达到49周岁的,须从女方已达到49周岁时开始同时纳入扶助范围。
3、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及再婚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 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不考虑子女死亡时间。包括下列情形: j只生育一个子女;k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l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2)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3) 非法收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但再婚家庭中一方符合扶助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另一方也应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界定依据:1990年10月15日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可以现存子女数来界定其是否符合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条件,1990年10月15日以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的合法性,应分别以1990年10月15日、1995年11月17日、1999年11月29日、2002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日出台及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确认其子女数量的合法性。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因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 3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其他《残疾证》且符合特扶条件的,须到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纳入特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