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 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0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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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工作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16号)精神,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东胜区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且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及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指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容美发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按照“降成本、促复工” “谁复工、补贴谁” “先复工、先补贴” “早补多、晚补少”的原则,大力支持和鼓励与群众生活和企业复产复工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尽快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三、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一)补贴分配类别

  根据复工复产时间,分为一类和二类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一类为在2020年春节期间持续营业和在2月29日前(包含2月29日)复工复产的;二类为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复工复产的。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适当给予倾斜。

  (二)补贴分配标准

  统计、测算提出补贴申请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面积,严格依据经营面积和类别计算分配补贴金额。一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数的120%进行补贴;二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数的80%进行补贴;餐饮服务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数的200%进行补贴。

  (三)明确部门责任

  1.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牵头,负责补贴分配整体汇总核算。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分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负责做好本部门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贴申请受理、统计汇总、发放补贴等工作。

  3.区财政局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补贴分配测算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主管部门。

  4.区税务局配合做好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核查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补贴发放工作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补贴资金发放规范有序。

  (四)补贴分配程序

  1.主动提出申请。由符合补贴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4月8日前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复工复产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其他经营许可证、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复工备案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明、2019—2020年供暖季有效供暖费缴费发票复印件、法人或经营户开户行信息、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等〉。

  2.核查实际情况。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及经营面积,并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等信息(分类填写补贴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4),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区税务局进行核实,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

  3.核算补贴金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信息,按照总面积和总补贴金额,计算各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平方米经营面积补贴金额,确定发放补贴金额;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各主管部门。

  4.及时进行公示。各主管部门要将主动提出补贴申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审核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放补贴资金。公示期满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分配拨付至各主管部门,先行发放一类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补贴资金。所有补贴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放完成。

  四、复工复产补贴工作要求

  (一)精准补贴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限、范围等要求,精准发放补贴资金,切实把补贴资金用在刀刃上,防止“一刀切”和“撒胡椒面”,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部门联动

  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各自监管责任,负责与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接,与补贴发放牵头部门配合,完成前期摸排、核查资料、汇总上报、发放补贴等工作,确保按时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补贴工作。

  (三)规范使用

  各相关部门要规范补贴资金使用,严禁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改变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及时高效。补贴资金必须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至经营主体,不得以减免税费、偿还债务、支付工程款或发放实物等方式代替。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领程序、补贴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全程监管

  复工复产补贴相关资料和支付凭证等要妥善管理、存档备查。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审查;区财政局要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东胜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申请表

  2.一类复工复产经营单位补贴信息统计表

  3.二类复工复产经营单位补贴信息统计表

  4.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补贴信息统计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