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精神,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确认,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27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25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体育局
(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五)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局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运输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农牧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务局
(十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物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十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二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知识产权局)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计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
(二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障局
(二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2个)
(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